材料审核: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。
出具证明:由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实际病情如实填写诊断证明相关内容,并签字盖章确认。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,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,且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。
盖章发放:申请人在收到经治医师签字盖章的诊断证明后,携带该诊断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医院指定的盖章处。盖章处工作人员再次核对诊断证明上的医师签字、名章以及患者信息等,确认无误后,在诊断证明上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,并发放给申请人。
明确诊断,医生无法基于客观的医疗依据出具诊断证明。
病情不符合开具标准:若医生经过评估,认为患者的症状、体征或检查结果不足以支持所申请的诊断证明内容,如病情轻微无需休息或特殊处理,或者诊断尚不明确,无法给出确切的疾病诊断和医疗建议,这种情况下不会开具诊断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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